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查处程序
1、受理和立案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及群众举报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受理。对受理后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经审查初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①有明确的行为人;
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2、调查取证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应全面、客观、真实。证据形式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鉴定结论、其他证据。
(2)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鉴别,相互印证,未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案件承办人员是违法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承办人员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完成国土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拟出处理意见及建议,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
3、告知和听证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告知当事人的主要事项有:
①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③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会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决定和执行
(1)经过告知(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①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定的国土资源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②行政处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提出书面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制作国土资源犯罪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④撤销立案。当事人没有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权利。
(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结案及归档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综合全案处理过程,写出结案报告,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2)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件、照片等立卷归档。
三、 行政处罚时限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违法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