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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日博地址行政审批事项采矿权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16 | 【关闭】

    一、受理范围

全盟采矿权的划定、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抵押、解除抵押、遗失补领业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

 

三、审批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采矿权审批执行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盟国土资源局三级发证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属厅发证范围内的采矿权业务在盟市国土资源局设点受理初审,报厅审批后由盟市发证;属盟市发证范围内的采矿权业务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除国家规划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在大、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及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四、申请材料

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纸质报件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电子文档一份;盟国土资源局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纸质报件一份(原件),电子文档一份。申请人需将报件材料按要求扫描原件,格式为PDF,电子报盘数据格式为txt登录http://www.mlr.gov.cn下载制作,刻录到光盘内。

 

(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地质报告(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其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可提供复印件,但需扫描原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符合保留首采地段转采,外围分设探矿权条件的附具说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7、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8、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9、勘查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

10、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1、延续划定矿区范围的则需提供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2、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资源整合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整合方案及同意整合的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5、参与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7、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8、整合采矿权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0、延续划定矿区范围的则需提供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采矿权灭失新办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或预先核准名称及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扫描原件)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国土资源厅批准灭失矿区范围文件;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7、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8、采矿证范围、勘查证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延续划定矿区范围的则需提供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招拍挂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附电子报盘);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地质报告(word文档、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5、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6、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7、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通过招拍挂取得的采矿权需提交招拍挂的全套资料(成交确认书、公证书、价款票据),盟市招拍挂所得的还需提供公告报纸(复印件,扫描原件)

9、开发利用方案(原件,word电子版)及审查意见;

10、延续划定矿区范围的则需提供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矿泉水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矿泉水报告(word文档、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泉水鉴定书、矿泉水注册号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其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可提供复印件,但需扫描原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7、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延续划定矿区范围的则需提供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采矿证新立登记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完成勘查许可证(探转采)注销、外围保留探矿权变更、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注销手续,持注销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方可领取采矿证。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银行出具的账户资金证明,企业出具的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

8、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价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9、环境影响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其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可提供复印件,但需扫描原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原件,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图纸及光盘)、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提供复印件但须扫描原件(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中包含单独评估论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可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12、发改部门对煤矿项目的核准文件(仅指煤矿探转采项目);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13、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14、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15、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6、水土保持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批复;

1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扫描原件);

1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矿泉水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采矿证新立登记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完成勘查许可证(探转采)注销、外围保留探矿权变更、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注销手续,持注销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方可领取采矿证。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7、银行出具的账户资金证明,企业出具的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

9、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价款收据、招牌挂提供交易服务费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扫描原件)

11、经评审备案的与矿山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矿泉水报告(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其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可提供复印件,但需扫描原件;(注: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纸质件)

12、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批复文件;

13、环境治理方案;

14、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15、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16、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清证明、采矿权使用费票据、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及票据)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近3年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5、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身份证复印件;

7、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提供企业分期缴纳的申请书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分期缴纳的文件(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

9、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10、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企业出具的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12、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对于即将到期采矿证,基层国土局提前50日通知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盟国土局审批科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九)采矿权转让申请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附电子报盘)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4、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扫描原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清证明、完税证明(原件);

5、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国家出自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6、矿山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9、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0、银行出具的受让人资金证明(开发利用方案总投资额30%);

1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1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或行署批复文件(砂石粘土矿除外);

13、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14、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5、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盟市发证采矿权转让需提前到阿拉善盟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并取得无异议的意见;厅发证采矿转让需提前向盟国土资源局窗口递交转让公示申请,由盟国土资源局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履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转回盟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公示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公示申请表(扫描原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3)转让方、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原件);

4)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十)经依法批准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申请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复印件,扫描原件)

5、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图纸及光盘;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采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采矿权使用费票据、采矿权价款票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清证明)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图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6、银行出具的账户资金证明,企业出具的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8、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9、环境影响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中包含单独评估论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可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其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提供复印件,但须扫描原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图纸及光盘)、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

13、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14、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变更矿区范围申请提供);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矿种的批复文件(变更主矿种提供);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生产能力、开采方式的文件(非煤矿种变更生产能力、开采方式提供);

16、煤炭只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提交煤炭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文件;煤炭变更开采方式或同时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提交煤炭主管部门技改批复文件;

17、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

18、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1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缩小矿区范围申请

1、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附电子报盘)

2、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

3、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储量情况;

4、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

5、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

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相关部门验收文件;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8、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9、近半年出具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测量单位需乙级及以上资质);

10、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直接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申请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无变化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变更后企业重新填写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word文档,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采矿权注销申请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7、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资源整合矿权合并注销采矿证的还需提供:

1)资源整合批准文件;

2)整合协议;

10、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

1、双方提出的抵押备案申请;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3、经公证的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4、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5、采矿权使用费票据、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及票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清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6、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8、银行及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法人及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一)母公司、子公司之间,以一方拥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为另一方贷款的情形,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增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提供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单。

(二)股东相同的两家独立法人企业之间,以一方拥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为另一方贷款的情形,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增加两家独立法人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提供与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单。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按约定执行。拥有采矿权,同时又独立或与他人合作设立资源深加工企业的采矿权人,以采矿权为深加工企业抵押贷款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采矿权人进行银团贷款,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主债权合同中应包含债权人间抵押权顺位实现内容,或者债权人间就相关事宜达成受偿协议。此类抵押在抵押实现时,仍由银团贷款的牵头银行,按照债权人间受偿协议中抵押权顺位实现的已有约定办理抵押实现相关手续。

(四)同一采矿权,先后抵押给不同银行时,债权人间应达成受偿协议或顺位在后的银行应提供经公证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承诺书,可分别予以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增加债权人间已达成的受偿协议或经公证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承诺书。此类抵押在抵押实现时,应按照债权人间受偿协议中的已有约定或公证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承诺书,确定抵押实现的牵头银行,作为债权人代表,办理抵押实现相关手续。

(五)同一采矿权,正在生效的抵押备案不得超过三宗。

(六)开采规模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权不予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十六)采矿权解除抵押备案申请

1、矿山企业出具的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

2、银行出具的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

 

(十七)采矿证遗失补领申请

1、采矿权人提出的遗失补领申请。

2、采矿许可证遗失登报声明(声明满一月后方可办理),厅发证须在自治区级报纸刊登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4、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无争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5、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6、资补费、采矿权使用费交清证明及票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业务:行政审批科窗口人员接件受理→业务科室会签(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行政审批科审核→行政审批分管领导签发→上报国土资源厅审批→行政审批科办理(窗口)。

 

属盟国土资源局发证业务:行政审批科窗口人员接件受理→业务科室会签(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行政审批科审核→行政审批分管领导签发→行政审批科办理(窗口)。

注:盟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未通过不予办理并退件。

 

六、办理时限:

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业务:申请材料齐全, 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属盟国土资源局发证业务:申请材料齐全,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事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浩特新城支行

  名:阿拉善盟财政局非税专户

  号:0614095509026411710

八、工作地址:

受理地址:阿拉善左旗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政务服务中心4楼(91011号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0483-8345516

投诉电话:0483-83376678356556 

邮箱:amgtjsp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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