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根据全盟探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保留、转让、注销、遗失补领业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号)
三、审批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探矿权审批执行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两级发证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探矿权业务在盟市国土资源局设点受理初审,报厅审批后由盟市发证。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材料纸质报件一式两份(至少一份原件),电子文档一份。要求申请人将所有报件材料扫描原件,格式为PDF,数据格式为txt,刻录到光盘内。
(一)探矿权招拍挂新立申请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项目,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原件)及缴纳价款凭证;协议出让的勘查项目还需提交批准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源院《关于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及缴纳价款凭证,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需附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图纸、评审意见书(原件);
7、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8、交通位置图(彩图原件);
9、申请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实意见或有关说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1、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信访证明(原件);
12、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13、企业机读档案和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说明(原件);
1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探矿权深部勘查新立申请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图纸、评审意见书(原件);
8、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9、交通位置图(原件);
10、申请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实意见或有关说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1、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2、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信访证明(原件);
13、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14、企业机读档案和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说明(原件);
1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示文件(复印件);
16、项目就地转换及深加工协议(原件);
17、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探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勘查单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3、现在委托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4、与原勘查单位签订的解除委托勘查合同和与现在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原件);
5、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图纸、评审意见书(原件);
6、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探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图纸、评审意见书(原件);
9、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地质报告需评审备案,汇交资料的附具汇交资料的证明);
1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示文件(复印件);
11、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探矿权变更申请(缩小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图纸、评审意见书(原件);
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
10、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1、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原件);
12、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探矿权变更申请(直接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原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6、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7、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8、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批复文件或证明(包括企业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探矿权转让申请
注:须持有勘查许可证满2年或持证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普查工作程度以上的地质报告
转让公示提交资料:
1、探矿权转让公示申请表(原件);
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转让方、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转让人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探矿权申请人与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或转让申请人提交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财务报表);
6、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信访证明(原件);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8、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则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9、探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若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原件);
10、申请转让的探矿权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1、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出让人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文件;属国家出资项目出让人需附具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2、矿业权交易鉴证书(原件)。
1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示文件(复印件);
14、不属于国有企业的应出具不存在国有股权的承诺书或证明(原件))
1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人提交的资料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
1、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原件);
2、受让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3、受让人委托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4、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探矿权变更申请(转让变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原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6、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7、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8、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原件);
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探矿权延续申请
注:1、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需要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提高勘查工作阶段,否则缩小首次设立勘查面积的25%,同一勘查阶段只能缩减一次面积。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8、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则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9、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
10、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原件);
11、勘查施工方案、相关图纸及评审意见书(原件)。
12、申请人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
13、煤炭探矿权应出具按照相关文件落实转换和清理的承诺(原件);
1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探矿权保留申请
注:申请该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1、探矿权保留申请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保留区域的区块范围图及申请保留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5、可供开采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地质勘探报告或地质普查、详查最终报告)(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7、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原件);
8、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文件(原件);
9、第四次及以上保留时,出具按照相关文件落实转换和清理的承诺(原件);
10、煤炭探矿权应出具按照相关文件落实转换和清理的承诺(原件);
11、申请人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
13、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探矿权注销申请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电子报盘、原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原件);
4、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附勘查成果图和地理位置示意图);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勘查许可证遗失补领
1、按规定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纸上公告(原件);
2、探矿权人提出的补发证申请报告(原件)
3、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信访证明(原件);
4、探矿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三)探矿权分立申请
申请首采地段外围探矿权保留应首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矿业权人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深加工转化项目;矿业权人拟将建设的深加工转化项目可与矿山开采项目同步达产;矿业权人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深加工转化项目的,合作内容、方式应非常明确。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勘查项目全区完成普查及以上地质工作程度,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符合首采地段转采的勘查报告中要有专篇叙述首采地段外围勘查区普查及以上地质工作情况和工程布置,且证实拟保留探矿权有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的依据;
2、首采地段的资源储量必须达到中型规模下限以上;
3、首采地段开发利用规模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资源整合政策,且要兼顾整体矿床的开发;
4、首采地段外围分设的探矿权,下一勘查阶段应提高勘查工作级别;
5、申请人做出分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分别转让的承诺;
6、分设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必须与首采地段进行整合。
7、申请人作出承诺,首采地段及外围探矿权转采时,必须符合自治区及盟市下游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采选冶一体化。否则,不予转采。
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属厅发证权限的,由探矿权人向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探矿权分立和首采地段先行转为采矿权外围保留探矿权的申请,并附具符合上述条件的勘查报告,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专家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评审,出具审查意见,由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厅批准后,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设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按照新设采矿权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分设的探矿权继续勘查的,勘查时限累计计算,并严格执行不提高勘查级别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政策。
探矿权分立转采部分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8、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9、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信访证明(原件);
10、申请人做出分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分别转让;分设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必须与首采地段进行整合;首采地段及外围探矿权转采时,必须符合自治区及盟市下游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采选冶一体化的相关承诺(原件);
11、可供开采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
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1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文件(原件);
14、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及厅批准意见(原件);
15、深加工项目的合作协议或相关证明(原件);
16、申请人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
17、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外围保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原件);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图纸、评审意见书(原件);
9、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0、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信访证明(原件);
11、申请人做出分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分别转让;分设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必须与首采地段进行整合;首采地段及外围探矿权转采时,必须符合自治区及盟市下游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采选冶一体化的相关承诺(原件);
12、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及厅批准意见(原件);
13、深加工项目的合作协议或相关证明(原件);
1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探矿权抵押申请
注:申请探矿权抵押备案的基本条件(一)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或者能够满足开采设计要求;(二)储量报告已评审备案;(三)贷款金额未超出申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结果;(四)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五)探矿权权属无争议;(六)探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七)探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八)探矿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应补缴剩余价款。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转化或制造项目配置资源的探矿权,配套项目建设程度应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资源配置政策规定要求,或者探矿权人同意退回未落实配套项目对应的资源量。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配置资源的企业煤炭风险探矿权,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转采后查明资源储量不能满足5年服务年限的探矿权,其抵押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公证书;
3、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材料及相关要件;
6、抵押申请双方对探矿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申请煤炭探矿权抵押备案的,还应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
五、办理流程:
行政审批科窗口人员接件受理→业务科室会签(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行政审批科审核→行政审批分管领导签发→上报国土资源厅审批→行政审批科办理(窗口)。
注:盟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未通过不予办理并退件。
六、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七、收费事项:探矿权延续项目收费,标准:第一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浩特新城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bet365日博地址
账 号:0614095529021904240
八、工作地址:
受理地址:阿拉善左旗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政务服务中心4楼(9、10、11号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0483-8345516
投诉电话:0483-8337667,835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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