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贺军(阿拉善盟不动产登记科工作人员):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自2014年5月就已经开始着手做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前期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国家要求,要完成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和机构建设。为此,我们对分散在房管、林业、农牧等各部门的房屋、林地、林木、草牧场、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状况,职能职责等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研,初步拟定了《阿拉善盟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方案》和《阿拉善盟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设方案》,并请示盟行署建立了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成员单位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和机构建设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制定了具体工作规则。在此基础上,2015年5月,盟行署组织召开了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第一次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讨论了《阿拉善盟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方案》,并按照会议讨论形成的相关要求,对《方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6月份,盟国土资源局向盟编办上报了关于设立阿拉善盟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请示文件,同时盟编办就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立在相关单位进行了调研,并依据调研结果对盟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立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0月份,盟编委书面批复成立阿拉善盟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至此,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全面完成。标志着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经进入系统建设和数据整合的实质性工作阶段。
主持人:请问什么是不动产?
贺军: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关于不动产的定义。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其实不动产是相对于动产而言的一个相对性概念。可理解为,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如:房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地上附着物(如:林木、森林等),或因自然、人力等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如:河流、海域等),都可以纳入不动产的范畴。
主持人:请问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贺军:不动产登记是指为了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那么不动产统一登记,我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统一部门登记。把原来分散在国土、房屋、林业、农牧等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耕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中到一个部门来登记和管理。另一方面是统一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是以一个不动产单元为基础来进行登记的,依据实际情况,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可能享有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也可能享有一个不动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实行统一登记后,采取不同的登记方式把这些不动产权利集中统一登记到同一个登记薄上,然后发放同一个不动产权证的两个版本(单一版和集成版)。
这样就把原来分散归属于不同部门登记的不动产信息,集中归结到一个部门,统一登记到一个登记薄上,发放一个不动产权证书。这样就体现了登记中所说的“统一”登记,也就实现了“统一”登记的目的。
主持人: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贺军:以往,像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分属于多个部门来进行登记和管理,形成了分散登记分散管理的局面,不仅影响了信息的全面公开,而且很容易诱发登记信息的重复、遗漏等,影响交易安全。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可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互联共享,有效避免了登记信息的重复、遗漏和丢失,形成了不动产权利保护、交易等更加明晰的产权基础。
主持人:请问那些不动产权利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
贺军: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的相关规定,目前实行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十种类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主持人:请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贺军: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因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同而各不一样。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一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宗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占地范围内的土地。
主持人:请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老百姓手中所持有的原来已经登记发放的各类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是否有效,该怎样处理?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哪办理?
贺军:目前,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实施。前不久,各旗都已经发出了各自辖区内的不动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明。这标志着从此以后以前所发放的各类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都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不动产权证将正式作为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唯一合法证书,全面走进公众的视野。但是不动产权证正式发放后,老百姓手中所持有的以前发放的各类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便民利民”的原则,只有在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等,需要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登记部门方可统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行署的相关要求,依据各级编委的批复文件,我盟各旗均成立了挂靠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行政事务;同时也成立了隶属于各级国土部门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来具体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业务。因此,老百姓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只需要到地方政府指定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设立的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即可。
主持人:请问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如提交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贺军:不动产登记类型多样。目前,我们依据以前不动产办理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动产统一整合后的业务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中共整理细化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10大项83小项,完全可以满足日常工作中老百姓对不同类型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需求。由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同,因此,提交资料应该依据实际申请的登记类型来提交。为此,我们也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印制了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所需提交资料的彩页,供老百姓办事之用,也将设置咨询台、咨询窗口或大厅办事向导(类似于银行的大堂经理)等人性化服务,老百姓办事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其咨询。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应按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同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部门也会依据实际情况,按要求进行实地核实后开展登记工作。如经核实确定申请人提交材料有伪造、变造的,将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同时说明理由。
主持人:请问不动产登记应怎样申请办理?具体程序是什么?办结需要多长时间?
贺军:不动产登记应依照不动产权利人(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登记。具体: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权利等只涉及不动产权利人一方的,可由不动产权利人单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权利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亲自申请办理的也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不论是亲自办理还是委托办理,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同时,必须按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应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不动产登记业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予以当面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否则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需要提交的补正材料,在申请人全部提交补正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后,应予以当面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实地查看申请不动产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问题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否则应该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办结时限,在规定工作日之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一般都是30个工作日,但是有些办理流程简单的业务如:抵押登记、更名更址等变更登记业务,不需要那么长的时间,有的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可做到立等可取,有的只需要3个或者5个工作日就能办结。)。此外,对一些办理流程复杂,需要受理业务后先行处理相关数据的,可能会在规定最长3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如法律另有规定的,经集体决策之后可延期办理时限。
主持人:请问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贺军:需要说明的是不动产登记证书只是不动产权利人对已经登记不动产拥有某项权利的证明材料,而不是不动产登记法律文书。只有不动产登记薄才是不动产依法登记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因此,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登记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而不是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提向广大群众:当发现自己所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该主动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使不懂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即在内容一致,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产权权利。
主持人:请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薄具体指的是什么?
贺军: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按照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不同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薄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不动产登记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主持人:请问原发放的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何区别?
贺军:就不动产权利登记而言,原发放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除了《房产证》还有《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项权证》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后都不再颁发这些证书了,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对于原有证书现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多了镭射区,并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增加了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使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全面、更加透明。
主持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果不登记会怎么样?
贺军: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自愿依申请登记制度,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是只有依法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想说的是,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容易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的安全,也容易产生权属纠纷。
主持人:请问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贺军: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请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贺军:我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会给老百姓带来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保护个人产权更加有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把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归口在一个部门登记管理,有效地解决了登记资料信息分散,重复登记等问题。避免了因此带来的一系列权属纠纷等,切实证明“物”为谁所有,更加明确了产权归属问题,切实维护了老百姓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二是办理手续更加便捷。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由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归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老百姓办理房产证等要辗转于房管、国土等多个部门,无形中增加了很多负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证书,只需要集中在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办理,老百姓办理不动产权证,再也用不着多个部门来回跑了,同时经统一登记后发放全国统一制式的不动产权证书,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办事。
三是不动产交易更加安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可全面准确实时查询相关产权人信息,解决了一房多卖等问题,有效保障了房产交易安全。
四是信息查询更加全面。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把原来分散的物权信息,统一登记到同一个登记薄上,相对于以前不动产物权信息分散在多个部门,有效地解决了老百姓查询自己所有各类物权信息的重复或缺失,保证了所查询物权信息的全面性,更加明确了私人所有财产的权利归属状况。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行共享机制,请问哪些部门可以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什么时候开始查询?
贺军: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目前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软件系统和数据库平台已经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自治区已经出台了实施方案,正在征求意见。等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后,我们会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要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省(自治区)、市、县(旗)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同时也才会实现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实时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安全的保密措施。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如: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时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2015年完整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并逐步健全配套制度;2016年将全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配套制度体系;2017年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