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压减审批环节。对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过研究讨论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一律按照处理措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增加额外环节。按照处理意见确需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资料的,统一由各旗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出具;对无需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按照已经政府批准的处理措施,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严禁让申请人奔跑于各部门之间,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二是压缩办理时限。结合盟行署提出的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改革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对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原则上必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注销登记、查封登记、 档案查询等常规业务即时办结;对情况比较复杂的登记业务自受理之日起办结时限最长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是精简办证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未列入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范围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同时要求业务人员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严禁由于个人理解偏差,而让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是减少办证环节。严禁随便设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外的环节。对于已经做过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界址未发生变化,一律不得要求再次组织进行权籍调查。对于涉及审批需要确需开展权籍调查的,由各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组织,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